关于王佳佳法官遇害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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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城区法院的通报中对于党某某交通事故案件的阐述是这样的:

“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部分网友对于该9384.89元的判决不满,主要是质疑王法官对①住院伙食补助费②营养费③护理费④误工费⑤交通费的处理是否正确。

现在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及王法官以往的判决书,并结合网友的疑问,来试着分析一下王法官关于交通事故的判决是否专业。

在北大法宝上搜索王佳佳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相关文书有1736篇,判决时间横跨2011年—2022年。此后王法官的应该还在审判岗位上工作,但裁判文书则没有再继续上传了。增加搜索条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现王法官关于该类案件的判决书有152篇。

一、关于挂床

1、什么是“挂床”?

所谓“挂床”就是指实际上没有必要住院,但是为了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赔偿而假住院、多住院的行为。“挂床”的认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非常常见,在北大法宝的案例库里搜索挂床,涉及挂床一词的裁判文书有69480篇。是否存在挂床行为,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审查点之一。

2、王法官对“挂床”行为是随意认定的吗?在王法官公开的152篇交通事故判决书中,有8篇出现了“挂床”一词,其中6例案件认定存在“挂床”,2例认定不存在“挂床”:

序号案号名称法院意见

1. (2016)豫1103民初2343号杜瑞云诉朱红旗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原告实际住院天数89天计算,被告认为原告存在长期挂床现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2. (2017)豫1103民初1112号孟文玲诉彭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住院病历记载住院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5月2日,但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记载截至2016年4月18日之后除口服钙片和骨化三醇胶囊外不再有治疗行为,口服用药无需住院治疗,故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住院期间存在挂床现象理由成立。

3. (2016)豫1103民初94号杨焕琴诉杨翠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主张住院天数为92天,被告保险公司称自2015年5月13日开始原告并未出现用药情况,自该期日开始至原告出院当天应属挂床,对被告该项辩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自2015年4月9日计算至2015年5月13日为34天。

4. (2016)豫1103民初1383号张丽娟诉柳胜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住院时间不认可,应为不再有治疗处置的住院期间属于挂床,其住院期间应当以实际用药期间为准。”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的住院期间,因原告自2016年2月20日起不再有治疗处置行为,故其住院治疗期间应当为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2月20日止”。

5. (2017)豫1103民初150号李红兴诉杨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住院病历记载住院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10月13日,但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记载截至2016年7月13日之后除口服塞来昔布胶囊和甲钴胺片外不再有其他治疗行为,故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辩称原告住院期间存在挂床现象理由成立,本院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但原告不再用药后何时符合出院条件没有证据证明,考虑原告伤情,本院酌定支持原告住院时间为100天。

6. (2016)豫1103民初3699号刘会娥诉黄亚男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人保源汇公司认为:“原告为一处肋骨骨折及软组织损伤,住院96天明显不合理,且其长期医嘱上载明原告自2016年8月21日起就无用药记录,视为挂床,实际住院天数应为34天。”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住院每日清单载明,原告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每日均接受红外线或者红光治疗,并不存在挂床现象,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应为住院病历记载96天。

7. (2015)郾民初字第02068号王连喜诉牛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连喜住院期间,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无治疗记录,且未产生治疗费用,被告平安财险漯河公司辩称王连喜在住院期间存在长期挂床情形,应在对挂床期间予以扣除。对此王连喜称自2015年5月17日起其在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接受康复治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平安财险漯河公司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

8. (2015)郾民初字第01120号王海军诉宋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住院期间,自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8月18日,原告王海军存在长期挂床现象,共计47日,床位费为每日20元。挂床期间的的费用系原告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扩大,对该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通过上述判决,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挂床”行为,一般是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病历资料存在的疑点先提出来,然后再由法官进行审查。所以在原告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不存部分网友所谓的保险公司愿意多赔,而法官刻意为难党某某的情况。

(2)法院认定存在“挂床”行为,一般是因为伤者在病例记载的住院时间后期长期没有治疗或者用药的记录。短时间没有治疗或者用药记录,可能是因为需要住院观察,但是长期没有记录,那么伤者继续住院的必要性就存疑了。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伤者的伤情已经恢复到可以只服用口服药,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可以出院或在家休养,那么继续住院的费用的确不应由被告承担。

3、认定“挂床”有必要吗?

许多网友说“反正是保险公司的钱,这个法官这么斤斤计较干涉么”“如果是我撞了老人,他只要我1万8,我高兴都来不及”之类的言论。

我想,司法应该是严肃、严谨、公平的。不能说同样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有保险公司或者被告有钱就多赔点,没有保险公司或者被告没钱就少赔点,搞双重标准,看似有小聪明,实则消解了司法的公信力。从普通大众的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成本增加了,也会导致每年汽车的保费增加,增加了社会成本。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不同的角色,今天同情原告所以判多一点,明天同情被告所以判少一点,第三天发现原告被告都值得同情,该怎么办?后来原告被告发现法官会同情弱者,于是不再讲法律和证据,开始在法庭上比惨了,又该怎么办?我想,唯有法度严明,公正不阿,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王法官是否存在“一刀切”地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只算到出院日期的倾向?

1、住院伙食补助费。从名称上就可以知道该费用是住院期间才有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也明确该费用的计算方式就是“5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到出院完全没问题。

2、营养费。《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明确该费用的计算方式就是“20元/天×住院天数”,也没问题。

3、护理费。《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将护理费分为“住院护理”和“出院护理”,住院护理费的计算方式就是“护理费标准×住院天数”,而出院护理的计算方式为“护理费标准×医嘱护理天数”。

在以下案件中,王法官对出院护理费进行了阐述:序号案号名称法官意见

1. (2018)豫1103民初547号杨某与张某、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杨某主张护理期间为住院期间28天以及院外护理60天共计88天,因无对应医嘱,本院不予支持……护理时间为实际住院天数28天。

2. (2017)豫1103民初1492号张某与***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张某住院六天,病例医嘱显示出院一周后更换石膏外固定且要持续固定6周左右,鉴于原告张某系“右桡骨远端骨折”,法院酌定护理时间为30天,故原告张某的护理费是961.4元(11697元/年÷365天×30)。

3. (2016)豫1103民初2343号杜瑞云诉朱红旗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要求护理期间计算至出院后2个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的天数,护理人数为1人。

4. (2016)豫1103民初354号李敬之诉楚永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出院医嘱记载,出院后每四天来院换药,制动卧床2月,不适随诊。原告主张按护理人员李丽娜工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月的护理费共计6813.09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所以,法院的意思很明确,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全部支持,出院后的护理费有医嘱护理或者根据病情推断确实需要的,予以支持。

4、误工费。

对于存在住院情况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明确的误工费计算时间为“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王法官的判决支持出院后误工费的案件很多,这里仅举两例:序号案号名称法官意见

1. (2016)豫1103民初2100号宁东升诉张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继续药物治疗,限制重体力劳动3个月;2、定时复查;3、不适随诊。原告要求的误工时间为住受伤当日计算至出院后三个月有出院医嘱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2. (2017)豫1103民初419号白春花诉陈瑞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根据原告病历及医嘱显示,原告左下肢石膏固定,出院后还需休息4周,故原告主张误工时间为住院期间28天加上出院后28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5、交通费。

全称“就医交通费”,《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该费用的计算方式为“市内20元/天×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市外据实报销”。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王法官对前述费用的判决系严格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的,该标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于2018年12月13日共同发布,是现行有效的审判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除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按规定本身就是计算到出院外,对于护理费、误工费,王法官并没有“一刀切”地只计算到出院为止。

三、对其他疑问的回应

1、很多网友提出质疑“难道你刚出院就可以去工作吗”?

这个问题我想应该尊重医生的意见,如果病情的确严重到出院之后仍旧需要休息,我想医生不会视而不见,法院也会尊重医生的医嘱。

2、很多网友怀疑王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其实交通事故案件各种赔偿项目的标准以及计算方式都被规定好的,不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党某某交通事故案件中,除了“挂床”天数是由法官根据病例资料进行的经验推断外(当然不得不说,这个数据对赔偿金额的影响很大),其他部分的计算应该都是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的,很少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党某某交通事故案件唯一需要考虑的问题应该就是挂床的认定是否恰当了。

3、关于部分网友提出保险公司愿意给12000,而法官只判9000的问题。

首先这个消息的真实性存疑,其次所谓愿意给12000应该是调解阶段给出的调解意向,所谓调解本来就是各退一步,保险公司愿意给12000当然不奇怪。在原告没有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调解意向也就作废了,一切应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保险公司在调解阶段愿意按12000赔偿,法官就真的按12000判决,以后谁还敢调解?在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后,保险公司大概率是没有再提出愿意给12000元,不然也不会要求法官对“挂床”行为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四、一点思考

1、目前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仍旧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即伤者在花费了较长时间、较大精力以及耗费金钱的维权成本后,也仅仅只能追回物质上的损失,综合下来反而是“亏了”。这对于那些经济比较穷困的伤者尤为不利,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对于这类人身损害,有必要给予一定法律上的“超额补偿”,达到扶危济困的目的。

2、目前裁判文书的公开已经名存实亡,法院的裁判不再像以前那样“公开透明”,这也是导致本次事情在网络上造成巨大撕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是前些年上网的一些裁判文书仍然在网上留存,我想阴谋论、怀疑论的声音会更加猖獗。

五、关于网络上的声音

一名法官倒下了,网络上却充斥着一些嘲讽的声音,有的人捏造事实,有的人攻击法官的个人爱好,有的人坚信受害者有罪论,反而阴阳怪气地“称赞”施暴者“拿起了武器的批判”。这些乌烟瘴气的发言让我非常难受,所以写了这篇文章,希望把王佳佳法官过往的一些判决展现给大家看看,也以此对她进行记念。

摘自北大法宝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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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卫本能特雷杨

· 江苏
蓝色的孤寂灵魂言论自由,但奇葩言论太多,看过那么多评论文章,这篇确实从法理情理上都解释明白了我一直没明白,老头为了这个案件,不杀撞自己的司机(实际侵权人),不杀保险公司代理人(庭审抗辩导致法官作出该判决),不杀法律援助律师(不尽责不给老头普法导致该判决结果),却杀判案法官(人不是法官撞的,钱不用法官赔),为何怨气要撒在法官身上?就因为法官是个女的,容易下手?为了这点钱,就要杀人,这老头多半是个一辈子不占便宜就算吃亏的人,期待警方早日公布调查结果,让喷子们看看这老头到底是啥样的,喷子们想喷法官,难道自己不害怕身边也有这样的老头吗?一句话不投机,直接用刀抹你脖子收起

当你批判别人的时候,你用了同样的逻辑,什么叫“这老头多半是个......”你了解这个老头吗?你怎么知道他是个什么样的人?不是胡说八道信口开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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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月之州

· 福建

手臂骨折,医嘱住院6天+石膏固定42天,然后王法官给酌情判定护理时间30天……30天护理费是多少呢,经王法官测算,30天护理费共计9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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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ni

· 广东
蓝色的孤寂灵魂为了3000就能杀人的,你觉得是个什么人?收起

没老婆,没孩子。50多岁,杀人后服毒自杀。你说他杀人为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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