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的历史功绩(补充)
1、郡县制的特点是各级行政一把手均由皇帝名义直接并随时任免,其全部权力来自中央授权;职位不能世袭,也不得转让;不得在其故乡任职,也不得在任何一地长期任职;其下属,在汉代,由地方主官从本地人中挑选任用,后代有些下属甚至也必须由中央选任。这就对地方建立了比较有效的相互制衡,同时也是互补。这种制度弱化了地方一把手在其任职的地方建立地方势力的动力和可能。且他需要获得本地吏员的支持才能有效治理当地;另一方面,为有效控制地方及其下属,也只能依靠中央的权威。这样一来,即便长期远离中央的直接监管,但只要不是同时掌控了军、人事、财政,任何地方即便是封疆大吏也很难闹出分裂的动静。
2、此外,历朝历代中央还会通过考察、上计、监察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这种考察和监察制度使中央政令能比较畅通地贯彻到基层,保证了政令的统一,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可以说,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历代王朝的各级地方政府,实行的大致是行政、军政和监察的分立和制衡。封建制的分裂风险大大弱化,但这不意味着郡县制或类似的中央集权架构,可以彻底消除分裂的危险甚或现实。不可能有无需政治远见和实践智慧,仅照章办事就能确保长治久安的制度;更不可能有什么制度,可以有效应对一切天灾人祸。中央若经验不足,或缺乏远见,或操作失当,或是朝廷内争权夺利,对地方失控,或是边疆入侵,甚或严重灾荒引发造反,那么无论什么制度也无法避免分裂割据和战乱局面的出现。
————尽管秦汉之后中国也多次分裂,但每次分裂后,总会有新的政治力量重建国家的统一,在总结前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重构和完善这个中央集权的宪制。尽管后世王朝不再称郡,先后改称州、府、道、省等,但宪制基本原则和架构始终是秦汉模式。因此才有“百代皆行秦政法”之说。(“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