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亲大爷
· 英格兰你是出于什么样的理由会认为资本大佬开会制定了有利于打工仔寻求高薪与择业自由的条款?人家就是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才去定新规的啊
取个名字都如此麻烦楼主
· 广东不好意思,网络问题。1。关于去海外效力的CBA球员在回归时的归属权限定问题。原文中的描述比较复杂,还有公式和字母,我给大家简单翻译一下。关于去海外效力的CBA球员回归时的身份界定,这份规定中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去顶级联赛NBA效力,另一种是去非顶级联赛(NBA正赛之外的比赛)效力。简单来说,当一名球员在CBA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选择去海外效力时,如果他在海外效力的时间没有超过CBA原俱乐部合同的剩余年限时间,那么当他回到CBA时需要和原俱乐部重新签约,履行完剩余的年限合同,这种情况下该球员是不能加盟其他CBA俱乐部的。如果这名球员在海外效力的时间超过了CBA原俱乐部合同的剩余年限时间,那么原俱乐部将拥有合同匹配权,这意味着即便其他俱乐部给出了薪资更高的合同,只要原俱乐部进行匹配,就可以拥有优先签约权。这种情况下球员即便去不了其他球队,但可以在市场询价中获得一份和自己身价匹配的合同。(具体情况还要参照文件中的详细描述)这种情况,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周琦。在加盟火箭之前,周琦和新疆签下的是一份4+2的合约,尽管火箭当时向新疆支付了一笔65万美金的买断费,但按照CBA新规定中的条款,周琦如果想回CBA,适用于新秀合同中的B类,也就是需要在新疆队重新履行完+2的合同。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新增的规定,更像是“周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