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先吃再付钱,法律人浅谈一下(看能否终结这个话题)
我看见有jr举例去饭店先吃饭后付钱完全可行,合乎道德也合乎法律。用此例来支持在超市先吃后付钱的行为。
法律人从法律角度来简单讲下(只简单讲),复杂的话要说很多。
该jr举的例子完全不是一个性质,可能相似只是都是把东西吃到了嘴里。
去饭店吃饭,一般都是先点菜,饭店说有、能做(一般只有这个菜没了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现在你点的这个菜做不了)。一般默认的都是你点菜,饭店能做的话,只要你点了这个菜,直接就给你做了。这时消费者和饭店之间买卖合同就成立了,这盘消费者点的菜所有权就是消费者的,想怎么吃就怎么吃。跟消费者是先付钱后吃饭还是先吃饭后付钱没一点关系。只要消费者点了,饭店做了,买卖合同成立。所以不管是先付账还是后付账都不会有太大争议。合乎道德也合乎法律。
去超市买东西就完全是另一个性质了。你在超市买东西,只要你没付钱,你选购的商品所有权还是超市的,没任何法理依据能让你付钱之前去使用该商品。只有等你付钱后,你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这时候你想怎么吃就怎么吃。
有jr说超市没有相关规定。超市没规定不代表法律没有规定。
在超市没付钱之前,商品所有权属于超市,没付钱之前先把商品消费了属于侵权(侵权责任法)有规定。不赘述。
就说这么多吧,自知不严谨,有懂法律的关于学理不严谨部分欢迎私信讨论。
不知各位老哥能看懂不?
打字不易,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又是一道高数题,我真的好难啊。
老哥能否支持下,有时间还会发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大家讨论。
最后背一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drytry15
· 北京这件事主要是给超市带来的额外的检查成本,因为没人知道你是不是真的会去付账,人人都这么干超市就必须投入额外精力来监督,这就和展览馆不让摸展品是一个意思,你可以觉得摸一下也摸不坏,可谁又能保证你不会去弄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