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虎扑邓紫棋事件”浅看网络盗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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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网络并非法外逍遥之地,一言一行,需遵纪守法,谨记头顶上高悬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2019年末,虎扑女网友“不知道该取什么昵称嗷”横空出世,在三个月内发了59个帖子用于爆照并配文,行文中充满了对自己身材、颜值及出身的自大以及对直男网友的鄙弃,并以其与香港明星邓紫棋长相颇为相似自居,引来无数网友对其冷嘲热讽,并称其为“虎扑邓紫棋”。

2020年2月18日左右,同在美国留学的虎扑男网友“单手打游戏”在卧底多帖假装与“虎扑邓紫棋”组成cp(网络情侣简称),经多次联系后,与“超咸蓝猫”等网友揭开了这个“邓紫棋”的真面目。原来,昵称“不知道该取什么昵称嗷”实为一男性用户A,其与照片的实际主人B均为美国留学生,且是同学。性格自卑自闭的A对B有好感却又妒忌于B外向的性格与极佳的人缘,在偶然通过撞库的方式破获了B的Google Photos密码后,获取了B的大量生活照片,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地用第一人称C的方式,在国内门户发帖,以网友的嘲讽乃至辱骂获得自己扭曲变态的满足感。事发后,该ID已被A删除,帖子尽数被删。

鉴于网络世界存在诸多的局限,每天谣言、辟谣与反辟谣层出不穷,吃瓜群众往往撑死了也看不到最终的真相,笔者也仅以上述“实锤”为限,向读者分享下我的所得所感所析。

其一,该网友A未经B许可,将B的个人照片发布于门户网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1)是否侵犯了B的隐私权?

有网友认为,A在网上肆意发布B的照片,属于曝光了B的个人隐私,侵犯了其隐私权。从法理上看,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但在中国,现行民法并没有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其主要通过保护其他权利(如名誉权等)进行间接保护;刑法上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生活照基本不属于该罪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之列。因此,对于A发布B的个人照片的行为不能简单以其侵犯了B的隐私权进行处理。

而A通过撞库的方式获取了B的Google Photos账号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撞库,是指行为人通过收集互联网已泄露的用户和密码信息,生成对应的字典表,尝试批量登陆其他网站后,得到一系列可以登录的用户。本事件中,A实施的撞库行为,一方面,侵害了Google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公民B的个人信息。若其撞库获取的身份认证信息达500组以上,则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将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条速递·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条速递·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2500组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解释》第十条规定,“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2)是否侵犯了B的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综合客观评价。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事发后,尽管相关帖子已被A删除,但相关内容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早已被无数的网友浏览过。“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A假借B的名义发布大量帖子并在其中塑造了一个狂妄自大、目中无人的、长相为B但人格实为A的网络拟人C,以C发表的各种失实、尖酸刻薄言论给人留下的恶感,通过了网络的扩散性迅速传播、放大后,使得B承受了名誉、地位、身份的全方面打击,人格丑化、风评下降、名誉受损,B在同时也承担了精神上的痛苦。

因此,对于侵害了B名誉权的A而言,由于其已将相关帖子及账号删除注销(停止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可能需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损失范围包括调查取证等维权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速递·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法条速递·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3)是否侵犯了B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网友A假以B的名义在虎扑发布了后者的多张生活照,无疑是侵犯了后者的肖像权,但是,由于虎扑的特殊性,A发帖及其所获得的点赞、评论、转发数均无法获得奖励,即使有网友赞赏“虎扑币”也无法作为一种商品货币流通或者购买、折现,A无法通过使用B的肖像进行营利活动,故B无法要求A根据其获利情况赔偿损失;且A在发布照片时并没有对B的照片进行修改、丑化,并没有侮辱到B的人格,难以向A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A可能需承担的责任形式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

由此可见,A的行为侵犯了B的名誉权及肖像权,鉴于请求权竞合,受害人B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本事件存在特殊性,当事人A与B均已在美国留学超过一年,是否存在法律适用及管辖权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由此来看,被告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及被侵权人住所地均为美国,而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虎扑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并非是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诉讼的侵权行为实施地。那么,是否该案难以适用国内法律在国内法院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笔者认为不然。涉事门户的使用者主要为国内用户。对于被侵权的B而言,其承受的非议主要来源于其留学美国前在国内所长期居住之处的亲朋好友圈,在当地其所受的损害影响最为严重。因此,笔者认为可将该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末,笔者想说三点。首先,要树立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多个账号间尤其是常见账号应设置不同且复杂的密码,防止被有心人利用撞库等方式破获;其次,当个人权益受损时,擦干泪水之后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最后,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谨言慎行,不盲目跟风造梗,不助推恶事,尤其是对个人形象做出的评论,往往在你嬉皮笑脸之时却伤透了无辜者的心,给他人带来沉重打击。网络时代,更应守好本心。

发布于广东阅读 1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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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咸蓝猫

· 陕西

帮顶哈哈,单手兄并没有留学,我俩都在国内破案的,哈哈。@单手打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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