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我想看Jrs 劳动争议的时效怎么认定啊。。。
2017年2月6日入职,2019年4月2日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2017年11月起转正并缴纳社保,单位应缴部分打入个人工资。
现在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向市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目前已被受理。 ,原单位以已超时效抗辩。
问题一:1年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计算?从2017年3月起?2018年1月起?还是2019年4月起?
问题二:原单位在行业地位特殊,业内其他单位以老师、领导等称谓称呼原单位工作人员,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很难在该单位甚至该行业继续就职。该原因可否作为不可抗力之外原因导致时效中断的“正当理由”?
问题三:疫情期间本人因交通管制和封闭等原因无法及时回住所取证主张权利,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中止?
问题四:如劳动仲裁结果为超过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有意义?是否会因超时效被驳回或再次败诉?
福利上两条虫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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