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被告知无事而回家后死亡,医院是否担责需判定因果关系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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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3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李先生的妻子因腹痛到双凤工业医院就诊,但各项指标均未见明显异常。

辗转之后,李先生夫妇二人来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了医学检查程序。而该院张医生看过检查报告后,告知夫妇俩没有太大问题,可以回家。此后发生了李先生妻子离世的悲剧。
而将此事置于舆论中心的是一张化验单,在这张化验单中,李先生妻子的关键化验指标为正常值的30倍左右,多位医生解读其肝功能已经严重受损。
该化验单一出,将医患关系本已紧张的弦再度拉紧。

那么在此案中,医院是否应该对此负责呢?笔者认为医患双方应尽快在法院组织下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开始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生的诊疗行为与患者遭受非正常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众多医学专家表示涉事医生处理方式异于常规,但是否因此就让医院承担责任值得商榷。诚然,在网上流传的化验单中,李先生妻子的指标已经严重超标,但尚无相关证明表示这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果鉴定后,张医生的漏诊和李先生妻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当时采取符合规范的在诊疗行为就不会发生该悲剧,那么医院承担替代责任在所难免。
相反,如果鉴定结果表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将影响责任承担。
而鉴定机构是在双方同意后由法院指定,能够较好地实现客观公正性,所以涉事双方尽快商议出鉴定机构在当前显得更加重要。
当前院方尚未发声,事态本末尚未知悉,只凭一张化验单难以了解全局,将责任全部甩给医生也有失理性。
而事发之后,妥善解决事情是关键。人死不能复生,虽然再多的弥补均无济于事,但让事件责任者为此担责,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救济也是世人的愿望。
口诛笔伐不能对事件准确定性和归责,积极配合鉴定,安静等待调查结果不失为合适的选择。

发布于上海阅读 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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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素心

在这条街医生永远不会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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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养家

· 浙江

我觉得分析的没什么问题啊,需要确定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因为医生对肝功能指标异常的漏诊致死,确实不该因此承担死者死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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