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推荐一部《东方快车谋杀案》,这部翻拍多次的经典电影最让人耐人寻味的就是最后关于法律灰色地带的留白,但与往常但影评不同,这篇文章我想从中国刑法的角度,以这部电影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作为对象,分析这案件的刑事定责问题。法律专业的大佬就看门外汉瞎bb一通吧,手动狗头hhhh。
一、案情概要及主要争议
影片中约翰尼·德普饰演了案件的被害人——美国黑帮商人雷切特,首先介绍这位被害人,死者雷切特其实是一个有重罪在身的罪犯,原名卡塞蒂,曾经绑架美国阿姆斯特朗上校的女儿黛西。虽然他得到上校的大笔赎金,但最终还是撕票杀害了黛西并且逃跑。这导致了上校怀有身孕的妻子休克并早产,医治无效后死亡,上校最后也开枪自杀。照看黛西的保姆被警方认为是共犯而自杀以证清白。卡塞蒂之后虽然被捕,但他花钱上下收买最终无罪释放并改了名字,靠得到的大笔赎金逍遥法外,还通过买卖假冒文物的生意获取了巨额利润。
其次,介绍本案的 12 个犯罪嫌疑人,以赫伯德夫人为首,他们都是与之前的绑架案有关并深受其负面影响的人,比如赫伯德夫人就是上校妻子索尼娅的母亲。另外 11 个人在赫伯德夫人的召集和谋划下,在深夜鱼贯进入雷切特的火车包厢,每个人都刺了一刀,最后留下了深浅不一的十二个伤又致使雷切特死亡,并在侦探审问每一个人时,12 个人都编造了各自的谎言以蒙混开脱。
最后,侦探波洛破了案,12 个人也承认了自己杀人的事实。但波洛没有将他们作为罪犯绳之以法,而是以“其仇人夜里爬上火车作案并逃逸”了结此案。
主要争议1:谋杀犯罪之徒是否能被宽恕?
本案最明显的争议就是12个犯罪嫌疑人谋杀了重罪在身的被害人,是否就是为民除害而不需要接受惩罚。影片最后是以皆大欢喜的结局结束了这场惊天谋杀案,原因是侦探认为被害人本身穷凶极恶,而12个犯罪嫌疑人都是受阿姆斯特朗惨案的连锁影响而导致正常生活崩塌、人格扭曲,从而导致了此次谋杀案的发生。所以侦探从情理出发,决定不追究他们的责任,相当于犯罪嫌疑人最终无罪释放。也有法制的声音认为谋杀不区分客体,在关注其主观性,关注结果,所以这就产生了主要的矛盾。而案件涉及的犯罪远不止这个细节,例如受贿后帮助雷切特非法出狱的国家公职人员、雷切特自身的一系列罪名等等,后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讨论。
主要争议2:若有罪,如何量刑刺中致命刀和非致命刀的人?
本案谋杀过程中主要情节是12个人用同一把刀轮流捅在被害人胸口,而且伤口因刀具使用人的左右手、力度不同,导致12刀里有3刀是致命伤,另外9刀是非致命伤,那对于伤害程度的不同,这些行为主体应该如何定罪量刑是值得商榷的。
主要争议3:这次共同犯罪的谋杀案中,主犯与从犯的量刑程度判断
在本案中,赫伯德夫人显然是谋杀案的主角,策划和最终实施集体谋杀的主犯,而另外11个人相较而言就是从犯,那本次谋杀案若有罪则对于主犯、从犯的定罪量刑程度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没有赫伯德夫人的组织教唆,这些人可能不会聚到一起,没有其策划,最后也不会“天衣无缝”地谋杀成功,所以这个问题也必须进行探讨。
二、针对不同犯罪主体的三阶层犯罪构成分析
(一)对被害人雷切特的犯罪分析:被害人过错、互动论与谴责性降低理论
对于臭名昭著的雷切特,很多人认为他是死不足惜的,这也为谋杀案覆盖上了情理与正义的糖衣,接下来分析雷切特自身所背负的多重罪名:
1.绑架并杀害儿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雷切特的绑架罪行属严重情节,“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我国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本案,首先,雷切特的行为确为绑架勒索并故意杀人行为,其中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在此无从得知,但要件该当性已构成;其次,雷切特显然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其行为的违法性确定;最后,雷切特无精神病态,能够有责任地实施行为且有能力具有违法性认识,所有其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雷切特的行为构成犯罪。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成立,且情节严重,应处以死刑。后文雷切特两个犯罪行为的三阶层证明同理。
2.行贿国家公职人员
雷切特在本应受审判时行贿上下,得以脱身,按照我国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以及第390条可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雷切特适用“情节特别严重”这一处罚条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其绑架勒索来的财产。
3.买卖假冒文物谋取暴利
雷切特在逃跑后利用赃款买卖高价的文物,触犯我国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第151条走私文物罪,由于不清楚其是否以次充好还是高价非法走私贵重文物,案件也没有提及其涉案金额,所以在此仅示其所犯罪行,具体量刑不做评断。
总结以上多重罪行,按照我国刑法第61、62条对于从重处罚的量刑条件来看,雷切特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应从重处罚,处以死刑。
4.被害人过错对于案件的影响:基于互动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
基于以上的量刑,雷切特的行为对阿姆斯特朗一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同时以此为人际核心的许许多多人受到了案件的负面影响,最终使这12个人起意谋杀。
互动论认为:被害人与对杀人结果的发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犯罪不是犯罪人单向侵害社会的过程 , 而是犯罪与社会之间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其中,加害与被害相互作用,冲突互动,各自根据对方的反应调整自身。所以雷切特的犯罪行为对于12个人的谋杀行动有着重要的反作用。
同时,在谴责性降低理论下,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推动了加害人的暴力反应,尽管加害人在过错面前应该保持自我克制,但是如果加害人确实失去自我控制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可以理解的。无论是部分辩护理由说还是部分正当化事由说,都说明了被害人的过错使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客观危害相应减轻,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也由此减轻。在本案中,复仇情节贯穿始终,雷切特的残暴罪行以及不知悔改的恶行直接或间接的让12个谋杀者最终为了摆脱痛苦而走向谋杀的下下策,而谴责性降低也会对社会舆论以及人性情理产生有利的影响,社会危害性也会得到降低。
所以,从被害人过错角度来看,这12个人的谋杀罪的量刑应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
(二)对12名谋杀者的犯罪分析:基于共犯论
1.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
在本案件中,12个谋杀者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有三:①有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等;③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等。同时这12个人是共同犯罪中共同正犯,因为其属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且符合构成共同正犯必须具备的要件:①主观要件,必须对同一犯罪行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12个人都有复仇谋杀的意图;②客观要件,必须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12个人共同直接用刀刺杀了雷切特。所以构成共同正犯。有根据三阶层的分析容易得到这次谋杀行为是构成犯罪的,12个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被杀的客体即使是杀人犯,他的生命法益被侵犯,所以应当判断谋杀者们有罪,故上文提到的主要争议1解决。
其次,考虑致命伤与非致命伤之间的问题。若不考虑刺中非致命伤的人的行为,也能认定刺中致命伤的三人造成了雷切特死亡的结果,并且这3人具备杀人故意等责任要件,便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但如果单独考虑另外9人的非致命伤,并不能将雷切特的死亡归属于这些人的行为,即使这9人具备杀人故意等责任要件,也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但是,这样的结论明显不当。所以共同犯罪的立法就是为了把死亡结果归咎于这9人,即认定这9个人的行为与雷切特的死亡结果直接存在因果性,那么其死亡结果也要归属于这些人的行为,故主要争议2解决。
因此,本案认定的共同犯罪,实际上解决的只是犯罪团体的不法问题。即哪些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并据此应当将结果归属于其行为。
2.共同犯罪的量刑:12个主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谋杀案的性质来看,赫伯德夫人和其余11人不存在胁从、教唆关系,是因为各自的复仇情结走到了一起。由于这12个人并非固定的犯罪组织,所以不能称其为犯罪集团,而是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其首要分子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
但是,从本案的特征来看,这12个人在实施谋杀过程中,每个人都是主犯,理由如下:①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来看,这12个人都是心理扭曲的复仇者;②从实际参与程度来看,每个人都参与了谋杀的实际过程并捅了受害人;③从具体行为的样态来看,12个人无异;④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来看,前文讨论过,无论是致命刀与否都承担故意杀人的结果。
所以本案的12个人都是主犯,赫伯德夫人是其中的首要分子,故她应该受到更重的处罚,所以主要争议3解决。
三、余论:情与法碰撞下的灰色正义
当分析完“东方快车谋杀案”的所有犯罪主体及其犯罪行为后,法律的正义似乎平衡了,被害人雷切特死有余辜,谋杀者12人都有罪可寻。但是,本文只对12个谋杀者们定了罪,而并没有量刑,因为在新时代的中国,这样的案件还需要考虑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社会舆论与人民大众的声音。就像电影里侦探波洛最终破解了这个弥天大谎后感叹的那样:“正义的天平未必永远都能保持平衡,这也是第一次让我学会去接受这个不平衡。” 这个一直用真相和法律办事的侦探,第一次意识到法律也是有边界的,也是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而是要靠道德来约束的。纵观近年来像“于欢案”等这样的刑事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的贯彻,法律正从冰冷彻骨渐渐转变为温热又睿智的。而社会舆论与人民所渴求的正义与情感确是推动立法、司法部门兼顾情理与法理的重要因素。如同影片所展示的灰色犯罪案例一样,在情与法、白与黑之间,有一块需要正义的世界,并且我们始终相信,正义的天平也许偶有偏差但终将会回归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