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谈超市罚款问题

avatar
关注
在超市将瓶装产品消费掉后,用空瓶就结账,在法律上这确实是一个很难认定的事情,以至于很多民法大家们都为此掉了若干根头发。
我没有那些大家们研究的那么深刻,但看了某些贴子及一些跟帖后,希望通过本贴子能够大家把法律这玩意认识的稍微深刻一丢丢。
我国法律基本上分为三大块,刑法,民法,行政法。这三大法律都有各自核,刑法为罪刑法定,民法为定价有偿,行政法依法行政。
超市用空瓶结账的行为,有没有刑法为其定罪呢?没有。确切说,还被明确认定为无罪。违法民法定价有偿吗?还真的很难讲,但从一般人的基本思路来看,不违反等价有偿。依法行政更谈不上了。但这个行为一般人也认为非常别扭,别扭在哪呢?
一、对法律保护的误解。超市卖东西受法律保护吗?必然的。但所有的一点一滴都受法律规制吗?那可不是。法律保护超市卖东西的哪方面呢?涉及等价有偿的方面。不涉及等价有偿的方面呢?比如说,你去超市之后先对超市上上下下都冷嘲热讽一番,包括超市里每一个人。然后你买东西,那么超市应不应该卖给你呢?有的人可能说应该卖,有的人说不卖,其实都有道理。法律怎么认为呢?其实法律不管。为什么不管?因为这个行为不好做评价,无法评价为罪刑法定,无法评价为等价有偿。对此还有异议的,我们换个地点,如果你把小卖部老板冷嘲热讽一番,把门口卖煎饼果子的冷嘲热讽一番,小卖部老板和卖煎饼果子的不卖你东西了,是不是就觉得有点天经地义了?其实,法律并不完全把超市贩卖货物这个方式的一点一滴都保护起来的。
回到这个事件上来,顾客先喝水后结账,超市要求十倍罚款。从罪行法定上来说,超市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但在司法解释上早就明确了超市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顾客构成什么罪呢?构成犯罪(暂不考虑排除条件),就要包括客观,主观,主体,客体。很明显顾客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等非法的目的,那么只能从过失犯罪中找,很明显顾客行为都是故意行为,所以只能认定为无罪。因此,刑法层面双方都无罪。民法呢?很明显,超市违法了等价有偿,顾客没有明显违反等价有偿。行政法呢?很明显超市不是具有罚款资格的行政主体,违反了依法行政。所以从法律层面看,明确判定超市行为不当,有违法嫌疑。
二、从等价有偿中看关于公平的认定。对比小卖店,超市的通过这种贩卖行为,是不是获得了一定的好处?答案当然是的。把商品更直接呈现在顾客的面前,让顾客拥有法律上尚存争议的占有,是会促使顾客通过支付对价让占有变所有的。根据等价有偿原则,超市相对小卖店的这个创新行为,是不是应当存在一些风险呢?当然是。说到此,你们应该明白锅是谁的了。其实每一种创新的行为,都在存在收益的同时,带来一定的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之所以有人认为,顾客的先喝后结账的行为如果法律不评价对超市不公平,是因为你给予超市的贩卖方式100%的肯定,也给予相对小卖店,超市贩卖方式的这种创新100%的肯定,以至于忽视这种创新方式存在风险,且认为法律必须要消除所有风险。实际上,法律有心无力。做不到,大多数时候是成本太高,成本太高后就只能自行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怎么办?那超市可以选择换一种没有风险的贩卖方式嘛,比如回归小卖店。法律虽然显得很无情,但不可能创新让超市受益,创新风险让法律承担,这不公平啊。除非未来通过一系列的发展,这个事情可以以极小的成本解决,法律可能会考虑立法参与。
不要把法律想的太美,法律也是要算经济账的,否则它就不规定诉讼时效这玩意了。
三、道德为什么还存在
正因为法律解决不了的,一般人又会觉得别扭的事情有很多,所以,才有道德这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玩意。依法治国,好说,都明确写着呢。以德治国?德是啥玩意?完全说不清楚。但国家仍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用,就说明,像超市先喝水后结账这种破事,就应该交给道德。如果你认为不道德,那就道德上谴责他。如果认为道德,那也可以谴责那些立场与你不同的人。道德是很玄妙的,它不仅说不清道不明,更重要的是它还会与时俱进,还会因地制宜。班禅喇嘛让藏族同胞吻他的脚,你认为不道德,但人家藏族同胞认为很神圣。法律对此完全不管,尊重少数民族民族习惯。因此,看不惯可以发表观点,但请从道德层面谴责,别动不动就@法律,法律装没看见,@道德就行。
最后,因为创新导致风险和法律不好评价的事,再给你们举个例子。快递员将乙(美女)快递误送给甲,甲因此获得了乙的住址和电话。甲的朋友丙正好想要追乙,甲将乙的电话和地址告诉了丙,丙对乙骚扰加死缠烂打,导致乙不胜其烦,抑郁自杀。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我觉得你们一定认为甲违法了,犯罪了,甚至恨不得鞭尸。但实际上法律只会评价快递员是过失,丙的骚扰行为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甲什么都不算。因为从头捋这个事,甲干了什么?甲将意外得知的她人的隐私告诉了另一个人。如果这都是犯罪,中国要有多少大妈犯罪?如果这都违法,中国有多少大妈要违法?那么,从乙来说,网购,有风险,存在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这种风险目前避免不了,法律规制成本极高。所以,当前有一些司空见惯的行为,其实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风险,这种风险还是法律介入不了的。
本帖希望大家记住三点即可,一、法律规制不了的风险,生活中无处不在。二、法律也是要算经济账的。三、还有道德这玩意。
发布于辽宁阅读 3993

全部回复

discusser-avatar

明若观火

· 湖南

顾客未结账先喝水,超市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哪怕顾客不想买单,就是要盗窃,超市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因为超市没有执法权。

顾客在大型仓储式超市(例如:沃尔玛、麦德龙、华润、人人乐、大润发等)未结账先喝水,这个行为肯定不合法。超市摆在货架上标有价格的水属于“要约”,消费者可以取得“承诺”资格作出承诺,一经承诺,该合同就成立生效对超市和消费者同时产生拘束力。很显然,消费者拿起货架上的水,并没有作出承诺,因为消费者随时可以把水放回货架,甚至可以拿水走到收银台前,再折返货架把水放回去,所以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时间点应该是超市收银员扫码打单。既然消费者没有承诺,没有与超市达成买卖合同,自然不应该拿起水未结账就喝,因为水还是超市占有的。别人的东西不要拿,这是没文化的奶奶都知道的道理。至于顾客在大型仓储式超市未结账先喝水算不算盗窃,以本案而言,顾客最终拿空瓶去结账了,证明自己未结账先喝水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盗窃。但是,在顾客未拿空瓶结账前,他在超市拿起货架的水未结账先饮用,有利用财物的意思,这一行为直接破坏了超市管理者对水的占有,即消费者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违背超市管理人的意志,转移了财物的占有,这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水的价值低,不值得刑法处罚而已。但消费者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盗窃行为总是存在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行政拘留。
以饭馆吃饭和便利店小超市未结帐先吃喝的例子来指责“大型仓储式超市”的交易规则是不合理的,因为饭馆的交易规则就是先吃后结账,便利店和小超市因地方小,店员目光所及能照看到,具有及时清结交易的特性,而“大型仓储式超市”的规则就是收银台结账获得商品的所有权,不具有及时清结交易的特性。

亮了(0)
回复

暂无更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