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理论误区
以下内容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与新型证据运用之高端论坛,作者是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
这里提到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就是要实现法律和技术的有效融合。在应对网络犯罪问题中,会面临很多技术与法律融合的问题。查明网络犯罪案件事实会涉及大量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既会面临技术问题,比如遵循何种技术标准才能有效保障收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也会涉及法律问题,比如如何保障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它们二者并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交融,就比如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问题。
这是刑事司法领域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一个案例。区块链存证在民事案件中应用的比较多,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比较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不到区块链存证的刑事案例,但检索到的民事案例却很多。《人民法院报》曾报道过浙江省的一例网络诈骗案,其中就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区块链存证。该案中侦查机关使用区块链存证是为了防止电子数据在流转、移送过程可能出现遗失或破坏,要借助于区块链存证中的分布式记账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来解决此问题。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联合蚂蚁区块链团队运用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存证。后期在审理过程通过对存储Hash值的对比,确认了所存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这里在技术层面需要探讨的是:区块链存证通过哪些技术手段来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些技术手段本身是否完全、可靠?而在法律层面需要探讨的是: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性质、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运用何种规则来审查认定电子数据等。
目前,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网络购物、网络信贷、知识产权等案件中。我国北京、杭州、广州三大互联网法院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区块链存证平台。这些司法区块链平台所存证的电子数据已经超过3.7亿条(截止到2021年5月20日)。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数量非常庞大。在理论上需要对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予以关注和研究。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有不少将区块链存证后电子数据称为区块链证据、区块链电子数据。这是一个很好的概念,但需要厘清哪些可以作为区块链证据或区块链电子数据?哪些不属于区块链证据或区块链电子数据?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区块链存证后电子数据能否称为区块链证据或区块链电子数据?这个问题涉及如何界定区块链证据。若将所有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证据称之为区块链证据,则上述观点并没有问题。但是,若将区块链证据限定为链上生成证据,恐怕就不能将区块链存证后电子数据称为区块链证据。它们二者在证据生成时间、区块链功能、关联性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这个问题就类似于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理论界和实务界曾有部分观点认为其不属于证据,它只是用来固定、保全口供内容的方法之一。此观点无疑具有合理性,从案件的实体性事实来看,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确实不属于独立的证据,它本身并不能证明案件的实体性事实,而只能用其固定或记录的口供内容来证明。将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界定为区块链证据时,亦将面临类似问题。因为区块链存证本身并不能用来证明案件的实体性事实,只有作为其存证对象的电子数据可以用证明。因此,需要厘清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与区块链电子数据的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正确认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性质。只有厘清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性质,才可以正确处理其法律效力、审查认定等问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区块链存证的案例进行检索发现,不同案例中法官对区块链存证有着不同认识。有的判决中把它作为取证方式,有的判决把它作为证据保全方式,有的判决中把它等同于公证。实际上,区块链存证是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之一,它和完整性校验、可信时间戳、数字签名等技术方法都可以用于电子数据的鉴真。传统实物证据的鉴真方法主要有“保管链证明”和“独特性确认”。但是,由于电子数据所具有的虚拟性、海量性、可分离性等特征,其在适用“保管链证明”和“独特性确认”两种鉴真方法时会面临较大的困境。此时就可以借助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网络信息技术方法来鉴真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是借助于分布式账本、非对称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入链存证后电子数据被增减或篡改,从而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但是,作为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存证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网络鸿沟”“算法黑箱”等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区块链存证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规定也是将区块链存证作为电子数据的鉴真方法之一。该款对于区块链存证后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当结合证据鉴真理论来进行分析和探讨。证据鉴真主要是解决什么呢?它主要是解决如何证明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就是当时收集的证据或主张的证据,即要解决如何来证明所出示实物证据的同一性、真实性问题。鉴真规则属于证据能力,其要解决的是实物证据准入资格问题。因此,鉴真所要解决的证据真实性问题仅是其形式真实性,而并不涉及其实质真实性即证明力的审查认定问题。对于区块链存证后电子数据的实质真实性,需要在其证明力层面进行审查认定,需要将它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运用生活经验、逻辑法则进行综合判断。
以上就是我对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一些不成熟看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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