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徽州府为例,看明朝完善的灾荒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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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府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地区, 而且灾种齐全。明代276年徽州府共计111次自然灾害, 其中水灾35次、旱灾26次、火灾25次、虎患11次, 另有蝗灾、风灾、雹灾、疫灾、霜灾和地震分别3次到1次不等。可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明代的徽州府虽然自然灾害频繁, 但除疫病灾害以外, 一般的水旱蝗灾都没有造成饿殍满野、哀鸿遍地的景象。有明一代的徽州直到最终也没发生成规模的农民起义。因此, 我们应当关注徽州府灾荒背景下的社会调控措施, 正是这些调控措施保障了徽州社会的下层贫民百姓在灾荒中能免于沟壑。

一、储粮备荒。救荒措施能否有效地实施, 往往取决于备荒措施是否到位。明代自洪武年间开始,就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备荒制度, 并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徽州府也不例外。这些备荒措施主要是围绕着备荒仓储的建设而展开。

自朱元璋时代就在全国普遍建立的备荒仓。一般每县预备仓的数量大多在4所, 徽州府起初也是如此。但随后不久, 徽州府各县的预备仓数都纷纷增加, 休宁县竟然增加到15所。徽州预备仓的储谷数在弘治皇帝时代达到了高峰, 全府预备仓储谷数竟然达到23万多石, 这对于一个产粮很少的山区府来说, 实在是难能可贵的。相对于徽州50多万的人口基数而言, 平均每人拥有近半石的救灾粮, 这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 弘治以前的徽州府可以较为容易地度过饥荒, 即便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 也不至于饿殍盈野。只是从全国范围来看, 预备仓的命运都是好景不长。到了明中期, 预备仓普遍败坏, 储谷减少, 管理混乱, 虽然嘉靖年间实行了一番整顿, 但成效不大。这种情况在徽州府也不例外。

社仓在明中叶以后大量建立, 徽州地区由于宗族势力发达, 故而社仓制度也很完备, 社仓数量也极多。据道光《休宁县志·恤政》转引万历《休宁县志》的记载, 万历九年, 休宁县全县共有社仓37所。而且, 社仓的分布继承了预备仓的传统, 尽可能地遍及全县各地。

概言之, 明代中期以前, 徽州官办的预备仓能起到储粮备荒的作用, 而明中期后, 以宗族为主体的民间组织介入备荒事业中, 兴办义仓和社仓。这就让徽州府在明代始终都有一批用于救灾的粮食储备。

二、蠲税减租。蠲免是古代常用的救灾手段这一。蠲免是皇帝恩准灾区小民可以不向国家交纳部分税粮, 因而蠲免令通常只有皇帝才能下达, 皇帝对徽州府的灾蠲与当地官府关系不大, 故不作讨论。

三、通商平粜。一方面, 徽州男子普遍在外经商, 另一方面, 这里“一日米船不至, 民有饥色; 三日不至, 有饿莩;五日不至, 有昼夺”。在这样的环境中, 通商平粜救荒不仅是徽州府灾荒年景中的实际需要, 也是切实可行的救灾措施。因为古代一旦大面积饥荒暴发, 许多地方官吏为了不让本地区粮食外流, 往往闭门自保。在这种情况下, 受灾更重的地区要想能获得别的地区的粮食, 是要颇费一番脑筋。好在徽州多的是商人, 利用平粜粮价拯救饥民便是徽州“义行”的一个鲜明的特色。

四、医疗救助。徽州府自古医学发达,新安医学流派到了明代已渐形成。明代的徽州已涌现出大量的医学专家。这些医家平时悬壶济世, 到了瘟疫暴发之时便可以拯救人们于危难之中。明代医家余淳,“值万历戊子岁大疫,出秘方,全活不可胜纪”。

总之,明朝前期, 朱元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个完整而又完备的救灾体系, 徽州府也不例外。到了明朝后期, 这种凝聚着朱元璋智慧与魄力的救荒体系随着官僚腐败,逐渐丧失了原有的社会调控功能。但是徽州宗族社会保障功能的加强, 部分弥补了官府社会调控功能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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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七年才注册楼主

· 山西

明代的荒政制度是较为完善的,一是由于明太祖朱元璋早年就深受蝗灾和瘟疫之苦,因此明代对荒政的建设非常重视。二是由于明代灾害发生的次数是古今未有之记录。邓云特关于明代灾荒次数的统计:“明代共历二百七十六年,而灾害之烦,则竟达一千零十一次之多”。邓云特先生统计的数字只可说是保守估计,或对大型灾害的统计。实际数字远远超过一千余次,如此频繁地灾害发生自然使得明代对灾害的处理更为熟练。明代早期严惩赈灾弄虚作假的官员,对赈灾过程中的贪污腐败情况也进行严格监督。并且有着完备的自上而下的赈灾部门。朝廷与地方以及民间协同赈灾,力图将灾害的损失降低。但明代晚期由于政府救灾能力的下降,导致明末的荒政趋于衰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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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七年才注册楼主

· 山西

(一)明代救灾的基本程序明代的赈灾体系按照灾难缓急程度分为多个步骤,以下进行简述。1.急赈急赈是指灾难发生之初当地政府进行的紧急赈灾。由于古代交通、信息交流不便,故而第一时间的赈济就显得十分重要。明初的几位皇帝都主张“先贷后报”、“先赈后报”的原则,急赈的制度也在此时被建立起来。但是,考察整个明代的赈济记录,急赈的次数依旧过少。这其中原因引人深思,笔者主要认为有如下几条:一是明代封建王权已经高度集中,地方官员自主权很小,重要问题无不先请示政府而后才能实行。如赈灾这样 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事件,敢于越过中央而临时发仓赈济的官员毕竟是少数;二是急赈始终只是权宜之计。考察明政府颁布的文件,并未发现明文规定的急赈条例;其三,仓储积粮考核制度导致许多地方官员不愿意开仓赈济。明政府对于地方官员的考察一大重要的项目即为治所粮仓的积聚的粮食。而这一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未有将官员急赈时开仓的粮食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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