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女厕辱童事件是否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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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虽然过去一段时间,问题的关键在于6岁男童有没资格进入女厕,鉴于我国法律无此规定,故不存在男童进入女厕违法行为,但更为严重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行为却人为的被忽略了。仍然有个别男性及公众号不知基予何种目的仍然进行有违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谬误言论,有必要进行反驳并正本清源,从而以正视听。

首先,虽然小仙女只发自己的有利的视频,但是根据对话和逻辑可以得出该小仙女确实对小孩过不良语气导致6岁小孩小孩哭泣;其次在事后继续在网上发酵该事件,导致该事件中妇女和儿童完全无隐私遮掩暴露在公众面前,并引导舆论网暴该母子,严重影响了隐私权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是法律法规: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恐怕是小仙女优先】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没有任何尊重,用语言暴力导致小孩哭泣】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事后未做任何措施,继续发小作文及无遮挡视频网暴,严重违法】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小仙女认为自己才是未成年人】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若没有设立也是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和优先】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任何人没有资格指责该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否则违法】

结论:

1.保护妇女儿童之中保护儿童是优先的,优先于保护妇女,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法律都是最基本立法原则,甚至对妨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有这比中国更严厉的惩处。

2.本事件中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对女性自小的娇生惯养行为,以至于对个人年满18岁后的责任和行为能力认知不足,心理年龄一直认为自己优先,所有事情应围绕自己服务。

3.社会上流传的女权其实是女特权风气作为外因加重了对青少年女性的不良影响,这其中各种污言秽语和错误舆论引导导致社会中出现大量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只想享受特权的行为,支持妇女在承担责任基础上争取正当的合法的权利,同时对各种误导社会风气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社会谴责。

发布于上海阅读 17718

这些回复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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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狗剩儿

· 江苏
张义潮虎扑理工男又在cos法学专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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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曝光6岁孩子违法你:曝光妈妈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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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狗剩儿

· 江苏
张义潮不是我说的,是上海大学法学院长,博士生导师李凤章教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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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这位院长始终没有说未成年的事,和楼主的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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