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女职工哺乳期后拒绝调岗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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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北京。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结束,当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与公司的第二份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终止,在双方协商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公司以王某原工作岗位已由新招聘的员工接替为由,为王某提供了其他三个岗位选择。因变更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王某不同意上述调岗遭解雇后,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改判公司赔偿王某94380元。法院称调岗事由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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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是判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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