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琦的的奋争,是不是从对“买断”不同的理解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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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没退出,周琦依然没球队,不止两败俱伤,国家队也收到了影响。最近看到星瀚律师的一篇文章,里面提到的“买断”,若真是法律上的买断,周琦早已是自由身了吧,知恩图报的又打了两年,没想到最后是这种结局。-----------【转】新疆广汇男篮退出CBA联盟事件的反思——以周琦合同为视角2月28日,新疆广汇男篮(以下简称新疆男篮)深夜发文,对篮协处罚不服,宣布退出CBA本赛季剩余比赛。3月1日晚,新疆男篮本该在主场对战北京首钢男篮,这原本是新疆男篮时隔三年首次回归主场奥体中心,万众期待,然而最终这场比赛未能如期上演,由此引发篮球评论圈与球迷们的阵阵唏嘘。3月15日,CB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表决,同意新疆男篮复赛,事情峰回路转。同日,周琦微博发文,否认网传其与新疆男篮关系积极发展的消息,言辞决绝,表明其继续不合作态度。3月16日,CBA联赛发布官方公告,就新疆男篮复赛与相关积分规则作出说明。但对于球迷最关心的周琦去向问题并未回应,周琦未来的发展依旧扑朔迷离。在前面的文章中,我所律师已经对相关纠纷的过程进行了分析,本文将以周琦的合同为视角,聚焦于周琦的诉求是否合理、我国CBA联盟该如何进一步完善球员合同管理制度等问题。

一、NBA火箭队买断周琦合同,究竟买断了什么

根据周琦微博回应,2017年7月,NBA休斯敦火箭队支付新疆男篮65万美元买断费。同月,周琦与火箭队签约。据笔者统计,作为二轮秀,在NBA为海外球员买断其与本俱乐部的诸多案例中,休斯敦火箭队为周琦支付的买断费是最高的。由此引发思考,买断究竟是何含义?火箭队支付的高价买断费究竟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熟知体育运动的读者对“买断”一词并不陌生。在竞技体育中,买断是球队与球员协商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买断本质是以支付违约金或补偿金为代价,球员与球队解除合同关系。买断的过程是球队与球员通过协商,达成买断协议,球队按照买断协议的约定支付买断金,买断合同。一旦买断,球员则获得自由,球员与球队往往能够各取所需,实现双赢。周琦与新疆男篮纠纷较为特殊的是,为周琦支付买断费的是NBA休斯敦火箭队,是由第三方主体支出费用买断球员与原球队的合同,以此让选秀大会中选中的与原球队有合约在身的球员,能够摆脱原合同的束缚,获得自由,顺利加入球队。在本质上,球员自己买断和第三方买断,二者并无区别,买断就是合同的协商解除,至于买断费由谁出不重要。在周琦与新疆男篮合同解除后,除非双方另行达成某种特别约定,否则双方合同项下所有的权利义务均已经消灭。若基于以上分析,在2018年末周琦回国后,与新疆男篮第一次合同纠纷似乎不应存在任何争议。

然而,2019年5月,CBA公司召开俱乐部负责人会议,公布了《2019-20赛季CBA联赛注册、报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回答了CBA球员外赴其他联赛在回归时的归属权限定问题。《管理规定》中“(五)参加境外联赛的原CBA球员注册权”部分,依据球员前往海外联赛的类别,制定了两种处理办法。其中,针对前往NBA等海外联赛回归的球员的处理方法,总结归纳后,其核心意思是,若一名球员在CBA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选择去海外效力时,如果他在海外效力的时间没有超过CBA原俱乐部合同的剩余年限时间,那么当他回到CBA时需要和原俱乐部重新签约,履行完剩余的年限合同,这种情况下该球员是不能加盟其他CBA俱乐部的。

周琦的情况与该情形吻合。周琦当初与新疆男篮签署的是“4+2”合同,合同总年限为6年,其中前4年是完全保障合同,后2年为球队选项,球队有优先续约权。该合同沿用的是CBA联赛新秀球员“X+Y”的合同模式, 按照《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规定,从青年队升入成年队的球员,与母队签约规则遵循4+2模式[1],即先签约4年,合同到期后,母队享有2年的优先续约权。依据后续《2019-20赛季管理规定》对标准合同的规定,又可以解读为周琦在4年A类新秀合同到期后,新疆队拥有优先签约权,与周琦签署2年的B类年轻球员合同。[2]由于周琦在火箭队效力的时间并没有超过合同剩余的年限,因此周琦依然需要在新疆队履行完剩余的合同年限。在周琦与篮协第一次纠纷中,篮协正是以此为依据,仲裁裁决虽然周琦离开CBA时与新疆队没有雇佣关系,但俱乐部与球员签署的旧版合同中的部分权益依然适用,新疆队依然保留“+2”权益,即拥有对周琦的2年优先续约权。周琦若回归CBA,只能代表新疆队参赛,履行合同中的“+2”年限。在仲裁后,该条款被熟称为“周琦条款”。

当再次回顾本次纠纷,篮协出台的《管理规定》估计属于无奈之举。一方面,能有机会前往NBA参赛的均是各个俱乐部的当家球星,对球队战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提高国内球员竞争力,篮协尽力协调让俱乐部放人到更高级别的联赛锤炼,从而提高国家队水平;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万一被挑中的球员适应不了像NBA这样竞争激烈的高水平联赛,再回到国内后,球员要回归母队,以便充分保障国内CBA俱乐部的利益。因此,所谓的买断合同就变味了,按照《管理规定》,买断合同最终结果似乎变成了协商后暂时中止原合同的履行,待中止事由消灭后仍要继续履行原合同,这与买断的本质极不相符。所以,在此背景下,2019年8月13日,周琦不得已与新疆队续约两年。但周琦心中始终不服,2021年,在“+2”合同履行完毕后,周琦宣布不会与新疆男篮续约。

二、独家续约权引发的鱼死网破

(一)独家续约权的由来

《2019-20赛季管理规定》附件三中,首次将《国内球员聘用合同》分为五类,其中D类为顶薪合同。涉及顶薪合同部分规定:“4.俱乐部使用顶薪合同续约的,俱乐部享有优先权。如球员拒绝续约,俱乐部仍保留签约权利直至俱乐部放弃此权利。”该规定便是俱乐部独家续约权的由来。该规定在后续赛季也一直保留使用。

依据该规定,合同到期后,若新疆男篮以顶薪续约周琦,则周琦只能与新疆男篮签约,除非新疆男篮放弃该权利。而D类合同的顶薪又是多少呢?《2020-21赛季管理规定》中,CBA第一次引入了工资帽制度,单个国内球员顶薪为800万元,在后一年的《2021-22赛季管理规定》中,又由于诸多原因,将顶薪降至600万元。近些年CBA各家球队的经营一直风雨飘摇,基本上都是赔本赚吆喝,作为市场化的体育联盟,几乎每个俱乐部球队都不赚钱,这或许是影响CBA联盟进一步职业化与发展壮大的最大问题。在此背景下,新疆男篮若能以600万元续约最优秀的本土球员,又怎么可能主动放弃独家续约权呢?2021年6月21日,周琦就与新疆男篮合同问题向CBA联盟申请调解,四天后,新疆男篮行使独家续约权,向周琦开出年薪600万元的D类顶薪合同,周琦拒绝续约,由此引发了周琦与新疆男篮的第二次合同纠纷。经篮协再次仲裁后,裁决新疆男篮有权独家续约周琦。周琦不服,宁愿远赴澳洲打球,也不愿继续为新疆队效力,双方彻底撕破了脸。

(二)独家续约权是否合理?

独家续约权的出台是出于两方面的考量。首先是缓解各大俱乐部亏损状态,为俱乐部节流,避免俱乐部因为争抢明星球员而陷入恶性竞争;其次也是为了鼓励各个俱乐部加大青训球员的投入,确保各大球队通过自己的青训体系培养的明星球员能够继续为母队效力。

然而独家续约权也存在弊端。最明显的是,D类合同的顶薪数额是联盟单方决定的,既缺乏市场化议薪的过程,又未经过与球员们广泛协商,价格偏低,与球星的真实市场价值严重不符。相较于NBA球星动辄5年2亿美元以上的顶薪合同,CBA联盟每年最高顶薪仅600万人民币,与真正市场化的联盟相比差别巨大,并且对球星与超级巨星一视同仁,无差别对待,实在是不能体现球星尤其是超级球星的实际身价。规章制度的缺陷,导致虽然《2022-23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俱乐部、球员不得收取支付任何形式的“签字费”[3],但球星为了在合同外获得额外收入,违规签署阴阳合同或者收取签字费等情况不断出现。本次纠纷中,新疆男篮痛批周琦团队索要高价签字费,媒体也爆出签字费问题并非周琦个案,有其他球员在与新球队签约时,也会索要签字费作为签约筹码。上述新闻虽真假难辨,但也反映出限薪令下球员薪资不足以反映其真实身价,甚至不足以支撑其背后运营团队开销的窘境。这种情形,对联盟健康发展与球员声誉均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

独家续约权还存在以下问题,比如,若母队不主动放弃独家续约,球员就不能与除母队以外的其他球队签约,导致球员的流动性下降。明星球员均希望前往大城市,获取更多商业机会,赚取商业收入,扩大自身商业影响力。独家续约权限制了球员前往大城市发展的机会。从竞技角度来看,若球队不能在当家球星有限的巅峰期内积极运作球队,球员又不能通过交易倒逼球队补强,往往会浪费球员夺冠窗口期,影响球员职业生涯荣誉。

(三)独家续约权的法律风险

独家续约权除了上述不合理之处,还具有反竞争的法律风险。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毋庸置疑,我国的篮球事业尚未完全完成市场化的进程,依然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当篮协从事一般性的管理性事务的时候,其是管理者,存在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能。而CBA联盟章程等是球队协商的产物,并无球员参与。俱乐部对顶薪球员的独家续约权是否构成反竞争,需要从竞争效果与豁免两个角度分析。

从竞争效果分析,独家续约权显然限制了球员的流动。若球队不放弃独家续约权,球员没有转会与自由签约的权利。若将顶薪限制在600万元人民币,球队之间也没有竞价的空间,球员在所有球队的身价都是固定的,球员与球队间签约的意向也会严重下降。自工资帽实施以来,球队工资帽基准值均为3600万元,但是球员顶薪却从800万元下降至600万元,占工资帽基准值比例进一步下降,联盟对此并无说明,球员既得利益无故受损。“限薪令”强制设定球员薪资上限,具有明显限制竞争、固定价格的特征。而固定价格一直被视为最为严重的垄断协议形式。从晚近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固定价格行为并非绝对认定为非法。[4]我国尚未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审查机制,有学者从职业体育竞争均衡性理论出发,认为体育竞技中的限薪令等制度,满足《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的豁免条件[5]。在CBA联赛中该观点是否得以适用笔者持保留态度。

首先,独家续约权保护的是单支球队的利益,但无力促成联盟整体竞争平衡。对于联盟中下游球队,本可以通过竞价招募顶级球星,来改变球队现状。但若母队不放弃独家续约权,其他球队便失去了通过资金运作签下球星,围绕其建队,提升竞争力,剑指总冠军的希望。而手握独家续约权的母队无需担心核心球员离队,可以更聚焦于球队补强,甚至利用球星号召力吸引更多优质球员加盟,在联盟选秀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终只能是强者恒强,弱者恒弱,于联盟整体格局与运作效率无益。其次,独家续约权与限薪令也可以帮助球队低成本摆烂,不利于提高比赛比质量和俱乐部管理水平。若球队队内存在顶级球星,但球队战绩不佳且俱乐部无心补强,球队就可以继续低成本续约球星,通过球星自带的流量赚取商业利益。球队运作大有学问,是管理层与球员双向参与的过程,考验的是球队管理层和球员经纪人的智慧。[6]球星通过申请交易等方式要求球队补强是正常诉求,若球队管理层无视核心球员诉求,无所作为,放任球队恶意摆烂,既无法提升比赛质量,辜负了观众也就是消费者的期望,也耽误了球员的黄金期,不利于球员发展。

综上,独家签约权、限薪令等制度,对球员利益造成很大损害,降低了球员的流动性,不利于CBA联盟的商业化发展。若将相关纠纷诉诸法律,也存在反竞争的风险。

三、NBA联盟的经验与启示

我国CBA联盟的诸多改革措施均是从NBA联盟学习而来,但是在本土化落地过程中,却遇到了障碍。是真的水土不服还是我们没有学到精髓?

(一)NBA受限制自由球员匹配续约权制度

NBA中也有类似保护球队优先续约球员的制度,即受限制自由球员制度。NBA首轮秀球员进入联盟后,会与球队签订一份“2+2”合同,前两年为完全保障合同,第三年与第四年均为球队选项。在新秀球员执行完四年合同后,便成为一名受限制自由球员,其他球队可以对该球员提出报价,若母队匹配该报价,则这名球员依然要与母队签约;若母队不匹配该报价,这名球员成为完全自由球员,可以和其他球队签约。该制度是为了保护球队对自己培养的球员的续约权。但很显然,该制度与CBA联盟的独家续约权有许多不同。

NBA的匹配续约权的对象是执行完四年新秀合同的首轮秀球员,既包括普通球员也包括核心球员。而CBA的独家续约权仅针对签署D类合同的顶薪球员(往往是球队的核心球员)。在NBA中,匹配续约并非固定合同价格,存在其他球队出价竞价,母队匹配的过程。若有其他球队开出高价,球员母队不匹配的,则该球员可以转会。但在CBA独家续约权下,顶薪合同球员并不具备竞价过程,若母队不放弃独家续约权,球员没有转会的可能,大大限制了球员的合理流动。在匹配续约权中,理论上母队在享有伯德权[7]情况下,可以在工资帽基础上为新秀开出顶薪合同,球员的价值和市场价格是相符的。但在独家续约权中,球员的价值是无法通过市场报价的方式完成增长的,其薪酬并非球员真实价值的直接体现。

综上,NBA的匹配续约权并没有剥夺球员请求交易的机会,符合商业逻辑,尊重市场规律,且存在市场竞价机制。CBA的独家续约权则相反,球星转会权利完全掌握在球队手中,球员没有进入自由市场的机会,其薪酬也不能体现真实市场价值。

(二)NBA中的球员顶薪制度设计

NBA联盟顶薪制设计较为完善。首先是具体顶薪金额,NBA顶薪金额是以工资帽为基数计算的,占比在25%至35%之间。[8]该工资帽计算方式包含所有篮球相关收入,包括球队门票收入、赞助费、广告费、转播费等。球队收入按比例以薪资形式支付给球员,球员收入与球队收入成正相关。NBA联盟对顶薪球员签署合同的年限与年薪增比也有相关规定。一般顶薪球员签署合同年限为四年,每年薪资增长为4.5%。若球队享有伯德权,最高可以与球员签署5年合同,每年薪资增长为7.5%。根据2023年即将出台的新劳资协定,球员的顶薪涨幅有望进一步提高。理论上球员在一支球队效力时间越长,其收入也就越高。同时也鼓励球员以先签后换的方式寻求交易,既可以使效力母队年限延续计算,通过伯德权帽上续约,提高球员身价[9],又可以在交易后为母队留下一定资产,帮助母队重建。[10]

综上,NBA的顶薪并非固定价格,而是通过精巧的合同设计和市场竞价制度间的有机结合,保障了球员的自由流动,从而争取球队与球员双赢的结果。

(三)以上经验给我国的启示

从长远角度考量,CBA联盟的独家签约权会导致联盟内球员流动性下降,从而影响联盟的商业化进程。更会加剧联盟影响力、商业价值的下跌,不利于解决球队长期亏损的问题。

CBA联盟的独家续约权、顶薪令有反竞争的嫌疑,会被指责违反《反垄断法》。因此,CBA联盟需要建立联盟、球队、球员之间的利益再分配机制。在球员限薪情况下,球员为球队与联盟创造价值,联盟也需要考量如何弥补球员的工资损失。可以建立球员工会制度,对于跟球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让球员代表能够参与到相关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保障球员、球队、篮协之间的沟通顺畅。

结语

新疆男篮与周琦事件背后反映出我国CBA联盟对球员保护制度的缺失。现行的工资帽制度、独家续约权制度有损球员利益,有反竞争的风险。为促进联盟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尽快解决独家续约权与球员合理流动的矛盾,考量建立更为完善的球员与球队的二次利益分配机制,将球员因工资帽等遭受的损失通过其他方法得以补偿。良好的联盟运营离不开完善的制度支撑,真心期待制度完善的CBA联盟明天会更好[11]。


[1] 2015年《管理规定》改为“5+2”模式,在之前还存在“5+3”模式。

[2] 依据20赛季CBA官网球员注册名单,周琦注册为B类合同。

[3] 在CBA,签字费本身就属于灰色收入,对其究竟如何定性?签字费与培养费、转会费等有何关联?与D类顶薪、工资帽制度如何协调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4] 如欧足联的财政公平法案便经受住了反垄断审查。

[5] 参见:吴斯华:《职业球员流动制度反垄断规制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6] NBA休赛季媒体会对每一笔交易进行评级,每个赛季结束会评选当年度最佳经理,如2020年太阳队总经理,2021年灰熊队总经理,均为球队运作作出巨大贡献。

[7] 指在球队效力满三年的球员合同到期后,或新秀球员执行完四年新秀合同后,母队可以不受工资帽限制与该球员签约,且后续每个赛季薪资上涨幅度可达到7.5%。

[8] 顶薪占工资帽比例与球员在联盟效力年限有关,效力0-6年占比25%,效力7-9年占比30%,效力10年以上的占比35%,

[9] 对比先签后换,球员选择自由签约时,薪资不能超过工资帽软帽的限制,且效力球队的年限需要重新计算,不再享有伯德权。

[10] 如2010年詹姆斯加入热火,2019年杜兰特加入篮网,戴维斯加入湖人,都通过先签后换方式,既可以提高自身薪资,又为母队积累了年轻球员与选秀权,帮助母队快速重建。

[11] 在文章截稿之日,中国篮协又开出史上最重罚单,对上海队、江苏队消极比赛进行了严厉处罚。CBA要真正实现职业化,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文:丁绍宽、朱珂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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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都对但我挺他

· 江苏
大连打更人如果周琦告状到国际篮联会产生什么后果呢收起

不用告到国际篮联,就新疆那些操作只要告没有哪个单位敢不处理的,其实18年周琦要不是新疆在火箭买断合同用假章,压根后续所有条约都限制不了周琦,可悲的是18年就知道了,直到5年后的今天新疆才受到处罚,那时候只想和稀泥,你周琦再给新疆打两年嘛,两年后就自由了……然后没到两年就出条约你周琦哪也别想去了……这是把资本家那一套用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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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金鳞

· 山东
你说的都对但我挺他不用告到国际篮联,就新疆那些操作只要告没有哪个单位敢不处理的,其实18年周琦要不是新疆在火箭买断合同用假章,压根后续所有条约都限制不了周琦,可悲的是18年就知道了,直到5年后的今天新疆才受到处罚,那时候只想和稀泥,你周琦再给新疆打两年嘛,两年后就自由了……然后没到两年就出条约你周琦哪也别想去了……这是把资本家那一套用淋漓尽致收起

这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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