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把柳永笔下的青楼女子,看作是现在的歌手明星,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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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把柳永笔下的青楼女子,看作是现在的歌手明星,显然是错误的。

古代青楼女子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也没有法律保障。现在的歌手明星在法律上明显比普通人更有优势,也和普通人一样存在身份自由,和普通人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障。这两者就有本质的差距。

古代的贱籍和奴隶没什么不同,除了不能随意杀死,你要对奴隶做什么其它事情,法律也不会阻止。青楼女子可以说是女奴隶,有官方的,也有私人的。你觉得青楼女子还有条件否决“陪睡”的权利吗?显然是没有自主权。

学者程晖晖在《秦淮乐籍研究》一书里讨论过这个问题,认为大多青楼女子不可避免得接受“色情服务”。

其实就是一句话,没有法律保障,那就很难避免陷入现在的妓女卖淫的局面。除非是朝廷里、或者是私人官僚的歌妓,大概能避免卖淫,只属于私人,但也是被主人随意送人,或者得陪睡于其它达官贵僚。

《秦淮乐籍研究》

5.“娼妓”与“女伶”

本文在乐籍解体前一律以“女乐”称之,以“女伶”特指乐籍制度解体后至1950年以前走上音声技艺专业道路的女艺人。而1950年以后则称“女演员”“女性专业音乐工作者”“女性专业音乐艺术家”。

在阶级社会,特别是中国传统社会,歌舞女艺人身份低贱,多声色兼营,真正只卖艺不卖身的女伶少之又少。但少不等于没有,毕竟这占极少数的人群里有个别女伶确实是由于技艺出众赢得了男性的尊重,所以这一部分人可以说是主动抓住了不卖身的机遇,并引领了文化潮流,可谓专业歌舞女艺人的精英;而有些女伶是由于其主人所奴役乐人众多,主人无暇占有其肉体,这相当于皇帝之于宫女——被“剩下”的宫女众多(但她们仍可获得放免的机会出宫嫁人),这部分女伶可以说是被动获得了不卖身的机会;也有嫖客把女伶居为奇货,使其暂不卖身,但终究还是要出手的;另外一些女伶是技不如人并且貌不出众而无人问津的。但总体而言,真正不卖身的女伶在历史里数量极少。女伶的集中大量出现,是在乐籍制度解体之后,特别是从同治时期进入近代社会之后,其因女乐群体分化、引入西方文明而产生,其中一些分化为除籍后妓女——即今之语境下的娼妓——卖淫女性,另一部分则走上职业女艺人道路,虽然分化出的这两种群体互相之间在声色功能上仍有交叉,但乐籍制度毕竟从显性上解体了,所以在籍女乐群体的消亡是必然,女伶的出现也是必然。

本文仍以“女乐”一词覆盖乐籍制度解体前少数女伶之称。古代记载里也有“女伶”“女优”等从字面儿上似乎能反映其不卖身的专有称谓、名词,但这样的字眼数量特别少,例如,在“四库全书”数据库里输入检索词“女伶”与“女优”,全文检索所得结果分别只有45条与38条(而检索“妓”则为5321条,“娼”为966条),且相应文字有相当大的比例说明女伶、女优以色娱人;“女伶”这个词的大量出现是在同治以后——乐籍制度解体后的近现代。元《青楼集》记载女性专业乐人多名,她们即由青楼人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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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作三昧

· 北京

但凡看过两集梦华录也不至于那么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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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风吹过夜微凉

· 山东

分那么细干什么?古时候的女人,除了正室外基本就是私家车和公交车的区别,哪里有人权?交换小妾的多了去了,小妾比卖艺的高贵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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