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讨论中国队越位吹罚
抛开感情因素,纯技术讨论。先说个人结论:可判可不判,因为其中有部分条件是由裁判主观裁定的,没有绝对标准,所以判与不判都在规则范围内。
首先上规则条文。这里蒋在射门瞬间处于越位位置应该没什么值得讨论的了,争议在于是否构成越位犯规,所以直接上越位犯规相关条文。找的原文如下:
2、越位犯规
一名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的一瞬间处于越位位置,该队员随后以如下方式参与了实际比赛,才被判罚越位犯规:
•在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后得球或触及球,从而干扰了比赛,或
•干扰对方队员,包括:
通过明显阻碍对方队员视线,以阻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影响其处理球的能力,或
与对方队员争抢球,或
有明显的试图触及离自己位置较近的来球的举动,且该举动影响了对方队员,或
做出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
或
•在如下情况发生后触球,从而获得利益或干扰对方球员:
球从球门柱、横梁、对方队员处反弹或折射过来。
球从任一对方队员有意救球后而来。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在对方队员有意触球(任一对方队员救球除外)后得球,不被视为获得利益。
“救球”是指队员用除手臂以外(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的身体任何部位,阻止将要进入球门或极为接近球门的球。
以上是关于越位犯规的规则内容。结合规则来看,如前所述,射门瞬间蒋处于越位位置是没有争议的,主要争议在于他是否“以如下方式参与了实际比赛”。逐条看一下。
1、”在同队队员传球或触球后得球或触及球,从而干扰了比赛“,这条的前提是“得球或触及球”,蒋显然没有;
2、“干扰对方球员”条目:
(1)”通过明显阻碍对方队员视线,以阻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影响其处理球的能力“:这条的前提是”明显阻碍对方队员视线“,这条没有对方队员视角镜头,个人拿不准,看裁判的理解了(裁判主观裁定点1),这里假定有,接着看结果,”阻碍对方队员处理球,或影响其处理球的能力“,从这个条文来分析,这一条构成干扰,是要以”对方球员具备处理球的能力“为前提的,举个例子,如果这俩人在角旗区,则必然不会判越位。而什么情况算作“具备处理球的能力”,什么算作“影响对方球员处理球的能力”,这两点规则中并没有详细明确,看裁判的理解(分别定义为裁判主观裁定点2、3)。这条先搁一下,下面再统一分析。
(2)”与对方队员争抢球“:这条的前提是争抢球,显然是没有的。
(3)“有明显的试图触及离自己位置较近的来球的举动,且该举动影响了对方队员”:这条蒋没有试图触球,所以显然是没有的。
(4)做出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这条首先要有“明显举动”,这里“明显举动”有一个理解空间,看裁判的理解(裁判主观裁定点4)吧,姑且算,那么看结果,和第一条类似的“影响对方队员处理球能力”。还是以”对方球员具备处理球的能力“为前提的(前面已定义裁判主观裁定点2、3)。也先搁一下。
3、“在如下情况发生后触球,从而获得利益或干扰对方球员”:蒋没有触球,显然是没有的。
那问题就集中在2的(1)、(4)两条上了。通过上面分析,很容易看出,这里面存在4个裁判主观裁定点:
1、蒋是否明显阻碍对方门线队员视线;
2、对方门线队员是否具备处理球的能力;
3、蒋是否影响了对方门线队员处理球能力;
4、蒋是否有明显举动。
结合规则原文,很容易看出,若裁判认为:
1、蒋阻碍了对方球员视线,或蒋有明显举动;且
2、对方球员具备处理球的能力,且
3、对方球员处理球的能力受到了蒋的干扰。
则会判罚越位犯规。
那么,结合当时的情况,逐条看一下裁判判定上述条件是否合理。
1、蒋阻碍了对方球员视线,或蒋有明显举动:如前所说,是否阻碍视线,因为镜头原因,无法准确判断;明显动作,如果蒋当时站着不动,个人理解不能算,但射门时,蒋有往里顶一步的动作,这个动作是否是“明显动作”,没有明文规定,是由裁判决定的,所以,裁判判断此条件满足具备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2、对方球员具备处理球的能力:这个应该是最大的争议点。以个人感觉,以当时的球路、球速,对方门线球员除了主动手球申请红点套餐外恐怕没有别的方法挡下来了,甚至以当时的球速,即使他想要红点,都未必能反应过来。所以,我的判断是,该球员已经不具备处理球的能力了。这也是我认为此球可不判的原因。当然,对这一点,不同人的尺度可能有不同,如果裁判认为,如果无人干扰,该球员可能能来得及反应,采取手球方式甚至不用手球方式实现门线解围,则会认为此条件满足。由于这一点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同人的理解不同,所以,不能完全否定裁判判断此条件满足的合理性,但存在较大讨论空间。
3、对方球员处理球的能力受到了蒋的干扰:蒋往里顶的一步和对方球员有接触,可以认为影响到对方球员起跳了,所以裁判判断此条件满足具备合理性。
通过上述分析过程可见,条件1、3基本可认为满足,而条件2主观裁定成分较大,没有准确结论,故可判可不判。
关于“具备处理球的能力”,多说几句个人的理解。这个问题,个人感觉理解的争议点主要包括:
1、是否要求处理球方法符合规则。比如这个球,是否要考虑门线球员使用手球方式挡球的可能性。我没有系统学习过规则,个人理解来说,这里的处理球应该指的是在符合规则范围内的处理球,否则从规则设置上来说,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违规动作,并且可能出现含糊不清的情况,例如功方球员挡住了守方路线,如果不考虑守方处理球方法的合规性,则守方可将“推开攻方球员”作为处理球的方法,那攻方球员并没有影响守方“推开攻方球员”,是否反而说明攻方球员没有影响守方处理球的能力?
2、是否考虑球员当时所处位置、球员身体条件等因素。例如此球球路较高,球速较快,守方球员可能反应不及,即使守方球员跳起,也不一定能碰到球,但是如果该球员有巅峰C罗的身体能力并且反应奇快无比,则能挡住,那么,是按照一般情况,认为该球员无法处理,还是按照特殊情况,认为该球员能够处理?球员位置同理,距离球路的距离、角度是否应纳入考虑?这个问题,个人的感觉是应该考虑当时的情况,而非特殊情况,即:假设该球员没有受到任何影响,通常情况下,他是否能挡下该球。
纯技术讨论,个人属于之前爱好足球的大赛型球迷,难免错漏百出,欢迎讨论指正。谢谢!
虎扑JR0365965850
· 四川这个球在视频回放停顿那一刻就很清楚了,对手那后卫最开始是站在球门线上的,刚好是进球的方向,这也是视频组第一时间提醒主裁判的依据
黑蜘蛛雅辛
· 重庆其实这个球两天下来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就是裁判是严格的死扣规则按照理论上的解围可能性来判,还是参考实际情况分析后卫是否实际具备解围的可能性。这是裁判的自由裁量权,说这个球“铁定越位”和“铁定不越位”其实都太绝对。换个常见一点的例子,球员底线突破带大了球快要出底线了,后卫上来把人撞翻了,是严格按规则来判点球,还是认为已经失去球权了判门球并警告后卫注意动作,其实这两种判罚我们都见过。说好听点是自由裁量权,是每个裁判的尺度不同,说难听点就是裁判操纵比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