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数”?
逻辑主义者弗雷格和罗素都提出过对数的定义。弗雷格把数定义为概念的外延,这是一个类。如果存在一个概念下的对象和另一个概念下的对象的一一对应,就说这两个对象是等数的,这样可以判断两个集合是否相同。一个概念的外延是这个概念适用于其上的所有对象的类,概念F的数被定义为“与概念F等数”这个概念的外延。对任意概念F和G的数,当且仅当F和G是等数的,F的数等于G的数(休谟原理),这里“F的数”是指称一个对象的语法形式。
确立了这个概念后,弗雷格定义了自然数。令概念Z为“不等于自身”,由于每个对象都等于自身,没有对象适合于Z,对于所有的对象a,Za是假的,自然数0被定义为Z的数。令概念T为“等于零”,对于所有的对象b,Tb是真的当且仅当b=0,因此T恰好对一个对象(自然数0)成立,自然数1被定义为T的数。定义自然数2为概念“或等于零或等于1”的数,对其他自然数的定义以此类推。令n为任意自然数,考虑概念Sn为“以n结尾的自然数序列中的成员”,对任意对象a,Sna成立当且仅当a是小于或等于n的自然数;弗雷格证明了概念Sn的数是n的后继,即n+1,这就确立了无穷多的自然数的存在。
但是弗雷格的基本法则五是有问题的。弗雷格的基本法则五是:对任意概念F和G,F的外延等于G的外延当且仅当对任意对象a,Fa当且仅当Ga。罗素发现弗雷格的基本法则五是不一致的(罗素悖论),令R为恰在下述情况下对x成立的概念:存在概念F,使x是F的外延且Fx为假;令r为R的外延,假设Rr为真,那么存在概念F,使得r是F的外延且Fr为假,由基本法则五就可以得出Rr也为假,因为r也是R的外延;又因为Rr是假的,存在概念F(即R),使得r是F的外延且Fr为假,所以R对r成立,因而Rr为真。因此,罗素提出了类型论,以解决这个问题。
从基本法则五到悖论的推理援引了一个谬误,一个对数学实体的定义是“非直谓的”是指该定义涉及包含这个被定义实体的集合,罗素主张非直谓的定义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是循环的;若要通过一个变元生成一个新的对象,这个新的对象必须不在此变元可取的值的范围内。罗素提出了类型论,将宇宙划分为不同部分:把“个体”定义为不是类的对象,个体属于类型0,而个体组成的类属于类型1,个体类的类属于类型2,依此类推。对任意类C,定义C的数为由所有与C等数的类组成的类,一个自然数就是某个类的数;一个类α的数的后继是包含α以及任何一个不属于α的个体x的类的数。自然数0被定义为由所有无成员的类型1的类组成的类,所以0是一个类型2的类,其下有且仅有一个成员,即类型1的空集;自然数1被定义为由所有有唯一成员的类型1的类组成的类,所以自然数1也是一个类型2的类,并且它有与个体的个数一样多的成员;下面的自然数定义依此类推。可以看出,罗素定义的自然数仍是类。
接下来,罗素定义了整数、有理数和实数,它们不再是类,而是关系。令m为自然数,整数+m被定义为自然数上(对任意n)n+m到n的二元关系;自然数是一个类的类(类型2的类),而而整数是一个自然数上的关系。有理数被定义为反映整数之间比率的关系,分数m/n被定义为当xn=ym时x和y两数之间所具有的关系;有理数和整数与自然数都不同,它是一个整数上的关系。定义一个“切割”(section)为一个非空的有理数的类c并满足:(1)对所有有理数x和y,如果x属于c且y<x,那么y属于c;(2)存在有理数z,满足对每个有理数x,如果x属于c,那么x<z;(3)对每个有理数x,如果x属于c,那么存在有理数y属于c且x<y,也就是说,一个切割是一个联结的、有界的、没有最大元的有理数的类。切割对应于所谓的有理数上的戴德金分割,罗素把实数等同于切割(实数是一个有理数的类);我们可以定义实数上的序关系以及加法和乘法运算,然后证明实数是一个全序域;特别地,我们可以得到完全性原理,即每个有界实数类都有一个最小上界。罗素定义一个复数为一个实数的有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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