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秋天:这种回答简直罔顾事实。第一,之所以标注电动车价格,是交通事故涉及车损,撞了老头电动车不得修车?但再怎么修也不可能超过电动车本身价值,然后这就成了“暗指”?第二,好一招瞒天过海、扭曲事实。通报说的党某住院多长时间?29天。法官认定实际住院天数是多少天?15天。依据是什么呢?依据是医嘱,是住院医嘱,即后14天住院实际只使用了一盒口服液和三盒膏药。如果后14天真的需要住院治疗,住院至少得打打点滴吧?喝口服液和贴膏药是在医院才能治疗的方式吗?这个回答最阴险的地方在于:第一,他说“应该住29天的院,实际上只住了15天”,这不典型颠倒黑白?事实不是“应该住15天的院,实际上住了29天”?哪怕不论应该住多久的院,实际上党某住了29天院,非要说他只住了15天?第二,他颠倒党某实际住院时间的目的就在于扭曲后面那个医嘱。给人感觉是党某15天后“被迫”出院之后医生只给他开了这么一点药,仿佛是党某穷到住不起院、用不起药。实际上那是住院期间的医嘱,恰恰就是这个医嘱证明,党某住院后14天已经没有什么必要的医疗手段了,但完全不开药,假住院就太明显了。要问党某为什么要在医院多住几天?住院期间每天都产生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根据情况还能要求护理费,即使不算护理费,上述费用加一起一天也200多块钱,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也能一并主张,如果法官不进行核实而是只根据票据和病例上的日期算钱,党某在医院多住几天对他有利。实际上,法官虽然认为党某假住院14天,但仍然支持了他全部的住院费用,只是没有计算这14天的误工费、伙补和营养费。还不够清楚吗?你贴这个回答,但并没有表明你是赞同这个回答,还是之前展示出来。我觉得有必要讲清楚吧!收起
半夜刷到这个问题,关于这个我可以回复你一下。前段时间我踢球距腓前韧带断了,在北大深做的手术,手术后要求静养一个月。 这种术后可以住院也可以不住院,住院就是每天花费住院费还有护理费还有一个餐费,这个费用不便宜。我隔壁的就是一直在住院,也已经能走动了,就是不出院,有钱也有人陪。 我动了手术,临走前医生除了给我开了一盒止痛片和几贴消炎贴没有给我开任何药。和这个老人一样,区别是我做了手术。我就住了四天院,这还是做了手术。 我手术费用花了3.5w,从4月初到现在还是不能剧烈运动。我工作性质不需要出卖体力劳动获得报酬,所以不需要误工费,如果我出卖体力获得报酬,我半年内是别想工作了。 那这个怎么界定我的误工时间?医生说一个月后可以动,是可以脱掉支架可以走路了。但是你想干力气活?不可能。明显这个50岁的老人肯定是卖力气的,他伤情究竟是什么?擦伤还是更为严重的,我不知道。 但是以出院时间和医生开的药来界定一个人伤势严不严重,我觉得你的想法是错误的。当然老人的行径是绝对错误的。
相约秋天:你既然有实际经验,我相信你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件事。第一,你骨折了,做了手术,只住了4天院。党某没骨折,也没做手术,住了29天院,你觉得合理吗?第二,医生给你开的止痛片和消炎药是出院后你吃的。住院期间是不是用了其他药?而党某案件中,医嘱开的药是住院期间后14天的药,你认为为了吃这几盒消炎药有必要住院才能吃吗?第三,误工期有两种计算方式,像党某这样伤的不重、不构成伤残的,看医嘱;如果伤势严重构成伤残,由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期。但即使是医嘱也不可能胡乱确定误工期,公安部有《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收起
根据调查显示,这个法官在该类案件中,清一色以出院时间为支付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