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要租老丈人的屋顶搞光伏发电,大家看看这个合同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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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论坛里其他的帖子,几个相关的雷区这里好像都没有。一是合同里明确写了,只租用房屋屋顶,而且如果碰到要重新建房子或者市政府拆迁,对方必须无条件拆除。第2点就是对方明确表示不会有贷款行为。第三就是房主除了收租金之外,不承担任何看护和维护的义务,对于意外产生的人身财产伤害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合同能签吗?

发布于上海阅读 15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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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中的女人

· 广东

一、收益权与风险严重不对等1. 收益固化且缺乏动态调整机制 - 条款五约定前10年收益固定为50元/块,后15年仅30元/块,未挂钩电价上涨或发电量分成。 - 风险点:光伏设备寿命通常为25年,随着技术进步和电价上调,乙方实际收益可能远超支付给甲方的固定金额,甲方未分享增值部分,违背“平等互利”原则。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长期固定收益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被主张调整。2. 收益支付延迟与主动权丧失 - 首次支付时间为“并网后第5个月”,但未明确后续支付周期(如按年/季支付)。 - 实务隐患:若乙方以“设备调试”“发电量不足”为由拖延支付,甲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如违约金条款)。--- 二、产权限制与隐性成本转嫁1. 25年屋顶使用权完全让渡 - 条款一要求甲方保证房屋“应拆未拆”,变相限制甲方改建、转租或出售房屋的权利。 - 风险点:若甲方需翻新房屋或遇市场机会(如商业开发),需与乙方协商拆除设备,可能被要求支付高额补偿。2. 设备老化后的清理责任不明确 - 合同未约定25年后设备拆除义务及费用承担方。 - 隐性成本:光伏板含重金属(如铅、镉),若乙方注销公司,甲方可能被迫承担环保处理费用(参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0条)。--- 三、政府拆迁中的被动履约风险1. 拆迁执行责任单方面强加给甲方 - 条款三要求甲方“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但未约定乙方配合义务。 - 实务陷阱:若乙方以设备价值高为由拒绝配合(如提起行政诉讼拖延),甲方可能因超期拆迁面临政府罚款,甚至被申请强制执行。2. 补偿分配条款效力存疑 - 合同约定“光伏设备补偿归乙方”,但政府拆迁补偿协议通常以产权人为签约主体。 - 法律冲突:若乙方主张补偿金额不足,可能通过诉讼冻结补偿款,导致甲方无法及时获取房屋拆迁款(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 四、安全责任条款的“免责陷阱”1. 第三方追责的连带风险未排除 - 条款四虽约定乙方承担设备安全事故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屋顶坠落物致损时,甲方作为产权人需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乙方追偿。 - 漏洞分析:合同未要求乙方购买足额第三者责任险,甲方可能因乙方偿付能力不足最终买单。2. 设备维护责任模糊 - 合同未明确乙方定期检修义务(如防雷检测、支架防腐),若设备因年久失修导致房屋损坏(如屋顶渗漏),甲方维权缺乏合同依据。--- 五、争议解决机制对甲方不公1. 未约定乙方违约责任 - 合同仅规定甲方“不赔偿乙方损失”,但未约定乙方迟付租金、设备违规安装等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甲方救济途径缺失。2. 管辖法院未体现对等性 - 合同签约方为南通公司,若争议管辖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根据格式条款惯例),甲方跨地域诉讼成本高昂,实质削弱维权可行性。--- 建议甲方的关键谈判方向1. 增设收益动态调整条款:将租金与发电量或电价挂钩(如约定每年收益=基础租金+发电量×5%分成)。 2. 明确设备拆除担保机制:要求乙方预存拆除保证金(按20元/块标准),并约定政府拆迁时乙方需在10日内配合拆除。 3. 补充安全责任保险:要求乙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并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4. 缩短支付周期:修改为“并网后次月起按季支付”,并增加逾期支付违约金(日万分之五)。 ---总结:该合同通过“固定低收益+长期绑定+风险转嫁”形成对甲方的系统性不利,需通过补充协议重构权利义务平衡。重点防范乙方利用格式条款优势(参照《民法典》第496条)规避自身义务,必要时可主张条款无效或显失公平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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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页岛棕熊

找上门的不会有啥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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