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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军户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补。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监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动以千计,死若逃者,勾补如军。灶户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贴以馀丁。上、中户丁力多,或贴二三丁,下户概予优免。他如陵户、园户、海户、庙户、幡夫、库役,琐末不可胜计。《明史》卷七十七佃户 疍户 娼妓 惰民 乐籍 乐户 疍户 渔户 伴当 世仆 丐户等不得改变身份,不得与之通婚。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外出境者绞,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失去盘 诘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甲下或有他郡流徙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明会典》人殉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亦皆用殉”。《明史》卷一一三衣着庶人初戴四带巾,改四方平定巾,杂色盘领衣,不许用黄。又令男女衣服,不得僣用金绣、锦绮、纻丝、绫罗,止许、绢、素纱,其靴不得裁制花样、金线装饰。首饰、钗、镯不许用金玉、珠翠,止用银。庶人衣长去地五寸,袖长过手六寸,袖桩广一尺,袖口五寸。《史书·舆服志》朱元璋爱百姓?我们来谈谈《大明律》对奴婢骂主人的量刑《大明律》对奴婢骂主人的处罚是“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唐律疏议》对奴婢骂主人的处罚则是“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詈即辱骂)者,流。”“殴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詈者,徒二年;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一个“最善待百姓”的草根皇帝出台的法律对奴婢骂主人的量刑竟然是一律绞刑处死,与贵族皇帝创建的唐朝的法律对奴婢过失致使主人死亡的量刑相当,这难道不是莫大的讽刺吗?对交纳和征收税粮不及时的量刑《大明律》对地主和农民交纳税粮不及时的处罚是“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10%)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交税迟误一年以上则农民和里长都要被流放(“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负责征粮的官吏则处以死刑(“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唐律疏议》对于农民交税和官吏征税不及时的处罚都只是处以笞刑和两年徒刑,没有规定流刑和死刑:“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全违期不入者徒二年。”如果说上面对奴婢骂主人的严厉量刑还只是针对少数不务正业的无赖刁民和身为贱民阶层的“会说话的工具”的话,那么这里对“人户”交税不及时和里长、官吏征税不力的严酷处罚,则是直接针对朱元璋自己曾经身为其中一分子的农民阶级了。也许有人会说这是明太祖对农民兄弟的“恩威并施”,可是我想说,一个“最善待百姓”的草根皇帝,又何苦对自己曾经的阶级兄弟施加比贵族创建的唐王朝还要严厉的“威”呢?
砍口垒
· 辽宁呵呵,那你要不要猜猜哪个朝代农民起义最多,哪个朝代第一个皇帝在位就几百次农民起义。